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720號
- 原告
- 優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鼎聲
- 訴訟代理人
- 馮昌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連家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呂易錚律師
- 被告
- 國際管理聯合診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焯彬(LIM CHEOK PENG)
- 訴訟代理人
- 李相台
林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23日10時2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