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862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訴訟代理人
- 李境軒
- 被告
- 得崴眼鏡行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蔡晴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簡字第586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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