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885號
- 原告
- 夢萊茵河畔名流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鄭光雄
- 被告
- 航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天翎
- 訴訟代理人
- 王茗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夢萊茵河畔名流大廈住戶規約第16條第2項「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大廈所在地之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之約定(支付命令卷第31頁),雙方係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本件原告雖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故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