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885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夢萊茵河畔名流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光雄
被告
航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天翎
訴訟代理人
王茗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夢萊茵河畔名流大廈住戶規約第16條第2項「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大廈所在地之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之約定(支付命令卷第31頁),雙方係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本件原告雖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故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