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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89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莊正暐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文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2日起訴請求被告周文章返還借款,惟查,被告周文章已於114年4月3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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