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59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
    蔡玉雪
  • 法定代理人
    李彥甫、王品洋

  • 原告
    有你共創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橋和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5963號 原 告 有你共創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甫 訴訟代理人 韋國彰 莊沂珈 顧皓文 被 告 橋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品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7,816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02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37,81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合約書第16條第8項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 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於民國112年8月26日簽訂合約書,於訴外人嘖室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嘖嘖募資平台進行「鑽石電解臭氧水系統」(下稱系爭商品)之群眾募資、行銷推廣等相關事宜,系爭募資活動已於112年12月1日結束。依約被告應支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3,986元(計算式:委託 費41,577元+系爭募資活動影片基本製作費160,000元+KOL與網紅洽談基本費5,000元+前測名單蒐集費100,000元+募資頁面及前測問卷製作費30,000元+宣傳素材製作費30,000元+於「Syntrend」三創生活園區展示之櫃位租賃費4,000元+專案啟動執行費100,000元+本專案廣告編列基本費100,000元+信用卡分期手續費1,659元+代退客款8,025元+退貨折讓33,725元-被告已支付260,000元=353,986元),與系爭募資活動結 束後原告應給付被告之總募資金額216,170元相抵後,被告 尚應支付原告137,816元。詎被告未依約付款,屢經催討無 效,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7,81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合約書、對話紀錄、商品採購單、影片拍攝合作報價協議書、原告代被告完成對消費者之退款明細、存證信函、支付命令等件影本為證(卷第17-51頁),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正。是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37,81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6月17日(卷第5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黃馨慧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020元 合    計      2,020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