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289號
- 原告
- 永聖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春燃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7,03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9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