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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431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徐千惠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7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前已繳納,務必進狀陳明收據影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已陳報兩造契約之合意管轄法院之管轄地為用電所所在地,請原告說明本件用電所為何處?是否即為卷存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號4樓之5、11樓之1、11樓之2、12樓之2、13樓之3、14樓之3、15樓之2、19樓之2、20樓之2、21樓之2、22樓之1、23樓之1、25樓之125樓之2、25樓之3、28樓之3、28樓之5、30樓之2、31樓之3、35樓之2、38樓之3、39樓之1、39樓之2等,管轄法院是否即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亦請儘速進狀予以陳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子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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