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794號
- 原告
- 昱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枋
原告因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村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萬9003元,第一審
裁判費5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516
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
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簡字第6794號
原告因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村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萬9003元,第一審
裁判費5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516
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
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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