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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974號

撤銷遺產分割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林振芳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告
姚美琴

王玲英

姚慧敏

姚世韋

姚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國114年12月30日民事簡易判決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編號 原記載處 應更正部分 原裁定更正後 1 附表一編號2 臺北市○○區○○段○○段00○號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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