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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988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宣泓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德昇

原告因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晟行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萬1395元,第一審裁

判費4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386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

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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