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230號

返還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葉藍鸚

原 告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枝茂
訴訟代理人
謝志乾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6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