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34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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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陳中義
人 12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美吟、劉俊良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14,79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42,014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