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7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蔡玉雪

  • 當事人
    嘉佳交通有限公司秋興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7425號 原 告 嘉佳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永源 被 告 秋興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與行車執照壹枚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營業小客車牌照2面與行車執照1枚返還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300元等語(卷第9 頁)。嗣於民國114年10月8日言詞辯論時撤回第二項聲明,並經被告同意,載明筆錄在卷(卷第41頁),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緣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10日以其營業小客車乙輛靠行原告公司,掛牌TDX-3513號車牌營業,並簽訂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被告須按月繳交管理費。詎被告於113年12 月27日因酒後駕車遭臺北市監理站吊銷駕照,被告已違反系爭契約第19條第1款約定,爰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 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營業小客車牌照2面與行車執照1枚返還予原告。 三、被告則以:行照在我這裡,但牌照在監理站,監理站說原告已經領走,且我的駕照已於兩年前遭註銷等語置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契約、存證信函、罰單等件影本為證(卷第13-17頁),被告對於駕照遭註銷並 不爭執,堪認原告主張被告違反系爭契約第19條第1款約定 為真實。系爭契約業經原告終止,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黃馨慧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