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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473號

拆除覆蓋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林蓮艷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識涵律師
被告
台灣英文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仁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除覆蓋物等事件,原告民國114年10月7日具狀陳報報價單新臺幣98萬8079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8萬8079元,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0元,原告繳納1500元,尚應繳納1萬1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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