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473號
- 原告
- 林蓮艷
- 訴訟代理人
- 詹晉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識涵律師
- 被告
- 台灣英文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德仁
- 訴訟代理人
- 謝智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除覆蓋物等事件,原告民國114年10月7日具狀陳報報價單新臺幣98萬8079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8萬8079元,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0元,原告繳納1500元,尚應繳納1萬1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