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878號
- 原告
- 希提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采憶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婷
- 訴訟代理人
- 傅紀勳
- 被告
- 國華徵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貞玲
- 訴訟代理人
- 巫錦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對被告國華徵信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其擴張訴之聲明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62,200元,應繳裁判費3,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
二、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具體答辯狀(並附相關證明,暨附繕本1件),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