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919號
- 原告
- 萬弘資訊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世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森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