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03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戴于茜

原告
易荷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京甫
被告
滿堂紅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勝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滿堂紅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1,200元(含本金120,000元,加計自民國114年2月1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4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
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