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037號
- 原告
- 易荷富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京甫
- 被告
- 滿堂紅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勝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滿堂紅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1,200元(含本金120,000元,加計自民國114年2月1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4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
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