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206號
- 原告
-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李四川
- 訴訟代理人
- 湯官翰
- 被告
- 林全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6日所為之簡易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簡易民事判決主文欄第二項第一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貳拾伍元,……」,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叁拾伍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