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773號
- 原告
- 立呈創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依真即夏荷企業社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