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8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李宜娟
- 當事人立呈創意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773號 原 告 立呈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依真即夏荷企業社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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