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9985號
- 原告
- AW000-K112234(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 被告
- 蔡予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1188號),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5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0條第7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基於被告對其跟蹤騷擾之侵權行為事實,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爰依前開規定,將原告身分資訊以代號AW000-K112234表示,詳細身分識別資料詳卷。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均任職於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稱詳卷),並均派駐至臺北市中正區社區(社區名稱、地址均詳卷,下稱A社區)從事社區物業保全工作,為同事關係。被告有意追求原告,經原告明確拒絕,竟無視原告之拒絕,違反原告之意願,於民國111年12月至112年4月間,密集、反覆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之與性有關之訊息、不斷撥打LINE電話、傳送原告與男性友人之照片,以及傳送如附表一編號34、35所示「馬上給我叫你男友出來,我一定宰掉你男友」之加害於原告之訊息,使原告心生畏怖,且被告另有加重誹謗、公然侮辱原告之情形,被告上開侵權行為致原告精神痛苦,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兩造於任職期間互動親密,原告上班時也常找被告聊天相處,被告主觀上認為兩造已為情侶關係而傳送親密訊息應屬合理,且被告傳送訊息後原告亦有繼續與被告保持良好互動,足見原告並無心生畏怖,被告所傳送之訊息均為合理表達情緒用語範圍,並非騷擾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恐嚇危害安全、跟蹤騷擾之不法行為等情,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易字第932號(下稱系爭刑案)判決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6月,此有系爭刑案判決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系爭刑案卷證核閱屬實,應堪憑採,堪認被告確應就原告損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至被告雖辯稱兩造於任職期間互動親密,原告上班時也常找被告聊天相處,被告主觀上認為兩造已為情侶關係而傳送親密訊息應屬合理,且被告傳送訊息後原告亦有繼續與被告保持良好互動,足見原告並無心生畏怖,被告所傳送之訊息均為合理表達情緒用語範圍,並非騷擾行為等語,並提出LINE對話紀錄為證(本院卷第57至79頁)。惟查,被告與原告本為同事關係,基於職務之需求經常見面,本屬合理之事,實難據此即認定本案原告有何刻意在職場上與被告保持曖昧關係之情形,更何況,無論被告與原告是否曾有曖昧關係存在,本就無從正當化「被告在原告一再拒絕後仍持續傳送前開騷擾、恐嚇之訊息予原告」之行為,是被告此節所辯,委屬無據。此外,被告數日以來不斷質問原告行蹤、為什麼不回訊息,恣意稱呼原告為「我的女人」,並且向原告表示「為了你我命都可以不要」、「我現在快抓狂了」等言論,顯示被告對原告之控制欲極強、情緒波動極大,可見被告表示「馬上給我叫你男友出來,我一定宰掉你男友」,並非偶然脫口之言詞,而係有意恐嚇危害原告安全之行為,又衡諸被告與原告係同事,是日常生活經常需要見面之關係,對於對方身家資訊之瞭解程度,亦與一般網路上或路邊偶然認識之陌生人不相同,質以被告數月以來不斷向原告示愛遭原告拒絕之情形,是被告表示「馬上給我叫你男友出來,我一定宰掉你男友」,一般社會通念上確屬令人心生畏怖之事,且原告亦明確證稱有感到恐懼之情形,業如前述,是被告辯稱係合理表達情緒用語範圍、原告並無恐懼云云,均屬無據。
㈢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考)。本件原告因被告恐嚇危害安全、跟蹤騷擾之侵權行為,人格法益受損,精神確實受有痛苦,斟酌兩造陳報之學經歷、財產狀況、被告之加害情節及原告所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堪認原告請求100,000元之精神慰撫金,應屬適當,自應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應無可採。
㈣又原告雖主張被告另有加重誹謗、在建設公司面前公然侮辱原告「你媽有病你也跟著她有病」之侵權行為,並提出公司公告、臺北市政府112年12月13日府勞就字第11260776963號函、與被告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其他同事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件為證(附民字卷第27至43頁),惟查,上開證據僅能證明被告確有跟蹤騷擾之情形,尚不能證明被告有原告所指之加重誹謗之情節,又被告雖有以訊息向兩造同事表明原告與其有曖昧關係之事,綜合全文以觀,無非係被告陳述其主觀上認為與原告間存有曖昧關係之感想、抱怨,固然使人不快,究非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客觀評價之事,而難逕認確有加重誹謗之侵權行為,又被告所稱「你媽有病你也跟著她有病」,係兩造就工作事宜發生衝突時被告所為之言論,言詞雖粗鄙冒犯,然尚未達足以貶損被害人之人格或人性尊嚴而屬不可容忍之程度,尚難逕認有公然侮辱之侵權行為,附此敘明。
㈤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法定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經原告提起訴訟,起訴狀繕本於113年11月21日送達被告(附民字卷第5頁),被告迄未給付,當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此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00元,及自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又原告其餘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又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目前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無確定訴訟費用額必要。惟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定其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就訴訟費用部分併諭知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法定遲延利息,併此敘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民國): 編號 日期 時間 傳送訊息內容 證據出處 1 111年12月8日 22時52分 今天7-2工班問妳是新秘書嗎?我說妳是我女朋友。因為他不懷好意 LINE對話紀錄(偵字42623號卷第37頁、第443頁) 2 111年12月23日 9時37分 已經12個小時不讀… LINE對話紀錄(偵字42623號卷第37頁、第511頁) 3 10時33分 你打死我好了,我都不要你這樣對我。 4 10時58分 我寧願撞死都不要你這樣對我 5 112年1月6日 15時46分 你是廉貞入廟,工作狂,個性好門,這種局勢必會形成 LINE對話紀錄(偵字42623號卷第77頁、第531至532頁) 6 15時48分 廉貞的外遇都是精神桃花,你又是廉貞清白格加上絕後無子的命,娶妳的人就要承受妳心裡有另一個他。 7 15時51分 千萬不要再找另一個男人,別害他。 8 16時50分 就怕忘不掉還跟下一個人在一起甚至结婚,也許是為了經濟因素考量...嫁給錢...嫁給權勢...嫁給貴人... 9 112年1月15日 11時54分 (自A社區監視器翻拍原告背影之照片) LINE對話紀錄(偵字42623號卷第49頁、第565頁) 10 112年2月14日 23時25分 叫妳男友來案場吧 LINE對話紀錄(偵字42623號卷第53頁、第625頁) 11 23時26分 我也沒耐性了 12 112年3月3日 17時23分 在公事上我還沒出事之前,你就繼續學○(人名詳卷)繼續玩雙魚這種已讀不回的遊戲。真的出事後,一切後悔莫及。 LINE對話紀錄(偵字42623號卷第39頁、第649頁) 13 112年3月6日 12時54分 是妳的腦袋有問題!我們不可能只是同事,妳嘴巴上講一堆違心之論,妳在自欺欺人!「講公事」是我們的相處方式,因為我們會是事業的夥伴及靈魂的伴侶。 LINE對話紀錄(偵字42623號卷第39頁、第653頁) 14 112年3月7日 21時23分 我是這間公司目前最強的王牌...我在就會保護妳....只有這樣妳才會醒...那就親手出賣我,把刀插進我的心臟...我會微笑地接受這一切… LINE對話紀錄(偵字42623號卷第39頁、第655頁) 15 21時39分 他**妳不想當我的右弼,天天鬧的話...乾脆跟○(人名詳卷)去○(地點詳卷)當狗好了!我自己的女人不聽話去保護○(人名詳卷)這敵人。我看我乾脆死在她面前好了。 16 112年3月8日 4時33分 妳就是【壯麗】而且剋夫,我沒有辱罵妳,這是事實,不管妳接不接受!妳也不用因為這個喜不喜歡我!這是事實,不管妳廢話再多,甚至恨我都都改變不了! LINE對話紀錄(偵字42623號卷第79頁、第656至657頁) 17 4時44分 我只能說言語騷擾跟辱罵...都是妳一念之間。 18 4時50分 妳不男不女壯麗剋夫是前幾天講的...我很清楚妳的個性無法接受聽到不好的,我比較避免這些,少講而已。我都是跟○(人名、地名詳卷)討論。叫妳去○(地點詳卷)當狗是因為妳昨天讓我覺得妳認賊作父...我講妳壯麗剋夫是事實,不是辱罵妳,我毋須後悔! 19 5時6分 有些公事不適合給○(人名詳卷)聽到,我還是會用Line,如果你要不讀不回錯過公事,那是妳的選擇,我只能接受。妳只是死不認錯而已,不想承認壯麗剋夫。我說的話妳最好記一輩子,我還會記錄起來以防妳忘記。等妳腦袋清醒後再給妳看,吸毒的人不會說吸毒有錯,除非戒掉毒癮清醒後才會知道自己是什麼模樣。妳就算再不願意聽,我還是得說妳現在就是【壯麗】剋夫在作祟! LINE對話紀錄(偵字42623號卷第41頁、第77頁、第656至657頁) 20 5時23分 妳現在就是走【壯麗】男人運....當然吃軟不吃硬啊,這就是不男不女啊!剋夫啊!...妳不信我跟○(人名詳卷)這套,或者妳不接受妳有【壯麗】剋夫問題,我也懶得再講。 LINE對話紀錄(偵字42623號卷第77頁、第656至657頁) 21 112年3月19日 10時43分 所以妳昨天到底去哪裡? LINE對話紀錄(偵字42623號卷第41頁、第680頁) 22 你昨天到底幾點回家? 23 11時16分 你昨天到底幾點回家?你到底跑去哪裡了?我昨天整晚都睡不著...香水還噴那麼重...我整晚都在胡思亂想...乾脆殺了我好了 24 112年3月20日 23時17分 我不要別的男人碰妳!!!我沒辦法接受這個!!! LINE對話紀錄(偵字42623號卷第685頁) 25 23時27分 為了妳,我命都可以不要! LINE對話紀錄(偵字42623號卷第41頁、第685頁) 26 112年3月21日 5時47分 我絕對不會停止這些言行舉止,妳想怎樣就怎樣!最好激烈一點!我跟妳不可能公私分明,一定會影響公事勤務,○(人名詳卷)等的就是這個,要鬧就來鬧吧 LINE對話紀錄(偵字42623號卷第41頁、第685頁) 27 112年3月23日 9時46分 你昨天跟誰出去玩?! LINE對話紀錄(偵字42623號卷第41頁、第53頁、第685頁) 28 9時51分 我現在快抓狂了! 29 10時52分 回答我! 30 11時32分 你一定要讓我戴綠帽就對了 31 12時58分 要我眠睜睜的看妳跟別的男人在一起!妳要我怎麼吞下去! 32 13時01分 讓我的女人被別人白玩嗎? 33 13時22分 叫你男友出來 34 13時23分 馬上給我叫你男友出來 35 13時38分 我一定宰掉你男友 36 112年4月1日 18時05分 那個男的是誰啊? LINE對話紀錄(偵字42623號卷第43頁、第51頁、第55頁、第703頁) 37 誰幫你撐傘啊? 38 18時06分 誰來載你啊 39 你怎麼回家?? 40 18時07分 (未接來電) 41 18時08分 那是誰啊!!?? 42 (未接來電) 43 18時09分 那是你男朋友是不是啊? 44 到底是誰來載你? 45 你要我的命是不是啊? 46 (未接來電) 47 18時10分 ? ? 48 (未接來電) 49 你真的要我的命是不是啊?? 50 18時11分 (未接來電) 51 18時12分 (未接來電) 52 18時13分 (未接來電) 53 18時15分 (未接來電) 54 你是不是要我去死啊 55 18時16分 (未接來電) 56 18時18分 (未接來電) 57 我現在非常難過 58 18時21分 (未接來電) 59 18時45分 (未接來電) 60 18時52分 那是你男朋友是不是啊!!!?? 61 18時59分 (未接來電) 62 112年4月7日 21時05分 星期六我看一個男人拿傘幫你遮雨,我整個都抓狂了差點要衝過去扁他了 LINE對話紀錄(偵字42623號卷第51頁、第55頁、第703頁) 63 21時10分 如果不是吃醋吃到瘋了...我是不會狂打電話的....那天我失控了 64 112年4月8日 21時48分 妳還沒回答我你消失兩小時跑去哪 LINE對話紀錄(偵字42623號卷第43頁、第707頁) 65 112年4月9日 6時45分 你看【壯麗】影響她多嚴重,跟她在一起早晚變神經病,躲在LINE後面廢話嘴炮一大堆,現實上根本不敢坑半句話。太陽雙魚孬種,金星牡羊嘴砲。...他媽的我這個廉貞天府好男人就是設計來渡化這個感情觀有病的廉貞女人 LINE對話紀錄(偵字42623號卷第79頁、第710頁) 66 10時59分 這份工作對你真的那麼重要嗎?你老是說又不缺這份工作,那希望妳能親手破除妳不願意接受這場姻緣。那我們彼此都自由了。 LINE對話紀錄(偵字42623號卷第43頁、第711頁) 67 20時40分 這兩小時你都在做什麼?打手機都找不到? LINE對話紀錄(偵字42623號卷第45頁、第711頁) 68 112年4月10日 10時10分 右弼不是不信我這套...而是因為我把她的【壯麗】剋夫問題都攤出來桌面上..她不願意承認,所以找盡理由要推翻我! LINE對話紀錄(偵字42623號卷第79頁、第711至713頁) 69 10時27分 不喜歡的話,那你就是正常的男人,不會喜歡走男人運的女人。 LINE對話紀錄(偵字42623號卷第81頁、第711至713頁) 70 14時35分 而且右弼僕役的天姚(淫亂之星)對應父母宮的天刑(檢點之星)...沒有妳父母管教嚴的話...妳有那些朋友早完蛋了.... LINE對話紀錄(偵字42623號卷第75頁、第711至713頁) 71 112年4月16日 11時07分 你的壯麗自尊心,旁邊已經有一個血淋淋的鏡子沒看到嗎? LINE對話紀錄(偵字42623號卷第45頁、第720頁) 72 11時14分 ○(人名詳卷)已經知道自己死期到了....他 【壯麗人格】的驕傲自尊心把一份爽又高薪的工作丟了...妳【壯麗前運】的驕傲自尊心把一份期待了好幾輩子终於能在一起的真誠愛情給毀了...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壯麗性格發作時....有想過後果嗎?○(人名詳卷)這面鏡子就在旁邊讓妳看... 73 11時54分 不信這些的是妳,由你來破除這個天賜姻緣再適合不過。你現在【壯麗】剋夫的性格也幫不了我的忙,這幾天鬧這些已經很明顯,○(人名詳卷)一直說右弼失職。只是很怪的是,我在住戶眼中非但沒有受傷反而更加強大。 74 112年4月17日 04時43分 我會微笑死在妳手上,我這輩子永遠不會出賣妳,因為我愛妳。 LINE對話紀錄(偵字42623號卷第72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