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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99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琮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99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高智邦 被 告 黃琮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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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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