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99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黃俊智
-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黃琮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99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高智邦 被 告 黃琮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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