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聲字第13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葉藍鸚戴于茜邱于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黃宏裕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23日裁定提起抗告,應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抗告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臺北簡易庭審判長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法 官 戴于茜

法 官 邱于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素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聲字第13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