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聲字第13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黃宏裕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23日裁定提起抗告,應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抗告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臺北簡易庭審判長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聲字第13號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23日裁定提起抗告,應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抗告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臺北簡易庭審判長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