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聲字第6號
114年度北聲字第9號
- 聲請人
- 張文學
- 相對人
- 瑞士遠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尼古拉(即Nicola Melill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首頁案號欄漏載「114年度北聲字第6號」之案號應更正補載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裁定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