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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167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陳仁傑

原 告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如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台灣富士軟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9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經查,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之。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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