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167號
- 原 告
-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勝田明典
- 訴訟代理人
- 楊永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如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台灣富士軟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9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經查,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之。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