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1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羅富美
- 當事人陳煒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219號 原 告 陳煒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宇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8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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