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329號
- 原告
- 手舞足道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妍慧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團法人土地改革紀念館、被告財團法人中國地政研究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萬5,7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5,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