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545號
- 原告
- 合盛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合盛重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冠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萬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4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