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617號
- 原告
- 全方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小梅
- 原告
- 全天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小梅 同上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項慶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興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