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陳逸倫
- 法定代理人李景山
- 原告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63號 原 告 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景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兆診所即朱大維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17,5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27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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