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685號
- 原告
- 高敏睿
- 被告
- 天時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6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補字第168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6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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