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694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訴訟代理人
- 蘇龍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史孟元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83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21,561元 1 利息 221,561元 114年3月21日 114年7月1日 (103/365) 12.38% 7,740.31元 2 違約金 221,561元 114年4月22日 114年7月1日 (71/365) 1.238% 533.56元 小計 8,273.87元 合計 229,8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