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746號
- 原告
- 滿月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融萱
- 被告
- 邱志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契約已解除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000元【計算式:(40,000元×7月)+(40,000元÷30日×21日)=3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請求解除二造租賃契約部分,因契約解除權為形成權,僅需有解除權之一方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於意思表示到達他方時,即生效力,不必請求法院為宣告解除之形成判決,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