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1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旅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戴于茜
- 當事人洪清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845號 原 告 洪清溪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旅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陳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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