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902號
- 原告
- 黃安慈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寰諦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被告創業家兄弟股份有限公司(生活市集平台經營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補字第1902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寰諦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被告創業家兄弟股份有限公司(生活市集平台經營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