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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992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趙子榮

原 告
樂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淳孝
訴訟代理人
童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芒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萬5000元,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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