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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0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葉藍鸚

原 告
京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巍
訴訟代理人
蔣緯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百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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