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000號
- 原 告
- 京華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巍
- 訴訟代理人
- 蔣緯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百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補字第2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百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