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026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志誠
- 訴訟代理人
- 柏仙妮律師
- 被告
- 國際管理聯合診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焯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0,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