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蔡玉雪
- 當事人森大直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057號 原 告 森大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治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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