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080號
- 原告
- 李采珍
- 被告
- 蕭宇辰即蕭湘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於民國114年6月30日起訴,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併算所附帶請求之孳息及違約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671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2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
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