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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096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陳仁傑

原 告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大宇
訴訟代理人
丁永康
劉明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參佰肆拾貳元(利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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