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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10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黃偉倫
被告
美寶人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純瑩
被告
王欣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萬7796元(計算式如附表示,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以「王欣平」為被告,起訴狀所列Z000000000號為被告美寶人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汪純瑩,查無「王欣平」資料,則原告未提出被告王欣平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本院難以確定「王欣平」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此欠缺仍得補正,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王欣平」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萬5000元) 1 利息 6萬5000元 113年8月15日 114年6月24日 (314/365) 5% 2795.89元  小計       2795.89元 合計        6萬77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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