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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117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詹慶堂

原告
東方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仁
訴訟代理人
洪正雄
被告
圓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原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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