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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詹慶堂
  • 法定代理人
    劉世仁、許原哲

  • 當事人
    東方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圓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117號 原 告 東方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仁 訴訟代理人 洪正雄 被 告 圓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原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2,2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1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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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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