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125號
- 原告
- 承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政逸
- 訴訟代理人
- 陳約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三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1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補字第212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三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1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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