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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13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林振芳

原 告
陳宇全
被 告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6,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04元(計算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00萬元 1 利息 200萬元 113年9月1日 114年8月19日 (353/365) 6% 11萬6,055元  小計       11萬6,055元 合計        211萬6,0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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