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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郭美杏

  • 當事人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345號 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1,83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23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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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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