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郭麗萍
- 當事人菲律賓商百樂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390號 原 告 菲律賓商百樂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維良 訴訟代理人 曾佳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0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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