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徐千惠
- 原告郭怡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450號 原 告 郭怡岑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擎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Funday英語學院)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75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黃子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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