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闕源龍、李博元
- 當事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富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468號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被 告 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博元 被 告 陳富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9,900元(計算式:232,400+1,147,500+3,8 00,000=5,179,9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2,106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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