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羅富美
- 當事人慶達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511號原 告 慶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冠達 訴訟代理人 周冠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星安即金士頓實業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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