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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59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蕭如儀

原告
宇萌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宇婷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複代理人
李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墨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4,2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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